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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 规范经营

第四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和保障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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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生产、质量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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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人士培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提升企业家素质能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将诚信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加强诚实守信价值引导,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信先进典型,树立诚信示范标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文化;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守信激励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作为其经营者政治安排、评选表彰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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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创新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逐步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出资人个人及家族财产,明确各股东持股比例,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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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和法治教育,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腐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审理机制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和追赃挽损力度,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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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发挥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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