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有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时,发现存在拖欠民营经济组织款项情形的,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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