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干预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开展行政检查和进行处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