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五)公共数据开放;

(六)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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