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平等参与市场设施联通、要素资源和商品服务市场建设;建立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问题线索发现归集、核查通报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