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 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制定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交往规则,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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