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情况,采取个性化、差异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绿色通道,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民营经济组织,按规定给予过渡期间登记、税费、融资、统计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按照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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