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激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民营经济组织、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以及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