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从源头杜绝新增拖欠;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防止因投资超预算、资金不到位、支付不及时、拖延验收审计等形成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