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培育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民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税收优惠政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与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对接活动,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撮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