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下列行为: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依据,要求其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干涉合法用工自主权;

(三)泄露、强制收集核心技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干预独立、真实上报数据;

(五)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占用其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取得财物,向其转嫁各种费用;

(六)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七)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本条规定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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