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举报平台,用好国家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12345热线等,完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转办、跟踪、反馈、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组织认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向文件制定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反馈审查意见。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强制措施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依据?。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应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及时受理申诉、控告,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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