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变更或责任人更替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变更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予以公平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承诺及合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