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金动态补充、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机制,推动扩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担保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