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求职用工服务平台,促进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人才供给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对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有用工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