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科研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补;落实技术转移奖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科技贷规模比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民营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获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

(二)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领域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

(四)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实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效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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