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并在职称评审、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住房保障、医疗服务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制定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赋予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权限,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共建或联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践基地,培育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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