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和法治教育,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腐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审理机制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和追赃挽损力度,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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