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修改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五、删去第五十五条。
六、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